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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集体合同

来源:网络      日期:2018-02-26 16:3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双方应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事项进行共商共决。

第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字后,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  本合同经第三条规定程序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岗位

第五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时,应采取调减工资、工时、班次以及轮休、培训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保留职工就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上岗、转岗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技能。

第七条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经济性裁员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按规定支付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职工:

(一)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章   职工工资

第九条  本企业在岗职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

(一)一线工种:包括生产一线从事生产操作岗的制药工、铆工、试验工、化验工、包装工等,此范围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40元;

(二)辅助工种:包括其他非直接参与生产经营过程的保管员、清洁工、电梯工、运输工、收发员等后勤辅助岗位,此范围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00元;

(三)技术岗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470元;

(四)管理岗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

(五)销售、零售商业岗位:沈阳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0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以及中班、夜班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

第十条  企业每月14日前,以货币形式委托银行向职工代发工资,如遇到节假日可以提前到最近工作日,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企业扣除职工工资应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职工因扣除和接受企业经济处罚减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减发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本年度职工收入调整,本着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同步的原则,参照市政府工资指导线、CPI(物价上涨指数)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

(一)企业利润总额达到1.1亿元,在岗职工薪酬总额比上年度增加5%。

(二)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职工放假的,放假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放假第1个月,执行1700元;

放假2至9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放假超过9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章  保险及福利

第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职工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确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以职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待遇,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健康体检。

第二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强度标准的工作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由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履行情况年内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视违约情节及产生的后果,向对方提出改正意见与弥补措施。因履行本合同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技术攻坚、突击会战等岗位建功活动,帮助职工提高职业道德和劳动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引导职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参与企业事务,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与企业行政方协调、协商,反映职工合理诉求,提出争议调解意见,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七条 与企业行政方一道,积极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以凝聚职工,发展企业。企业发生严重困难时,应主动与市、区(县)两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有效帮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草案)需交上级工会预审,应在签字后7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行政方将本合同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查。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双方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同时报送市机械轻化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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