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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

来源:网络      日期:2016-09-21 14:44:52

各工会、分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和全总保障部《关于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工保字〔2016〕2号)以及省总、市总有关通知要求,精准识别困难职工,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档立卡,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了解困难状况,分析致困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进行考核问效。

二、方法步骤

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

(一)建档范围

企业在册困难职工。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标准,但由于其它原因未享受到政府“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救助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重病(指全总帮扶系统列出的疾病)或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760元;

3.对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日前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的,可根据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二)建档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申报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工会会员证明;企业、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就读学校学费收据;医院诊断证明;工伤证明;残疾证明;劳动模范证明;高于建档标准但因患重大疾病提出申请的要提供自付医药费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在核定申报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收入中,对于不能提供收入证明、不能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提供全总规定的大病医疗诊断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人员,不能按零收入处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工伤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不含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

2.审核审批。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其申报建档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经过单位工会入户复查,集体讨论,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县(市)、产业工会进行审核,并通过工会困难职工管理系统上报到市总工会。

(三)档案管理。各区县、产业工会要对原有档案进行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要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即可。对于新进入困难职工档案的,要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同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档案表》一式三份,基层工会留存一份,区县、产业工会留存一份,上报市总工会一份。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困难职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精心组织部署,加强指导协调,并抽调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此工作。

2.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工会要按照全总、省总和市总的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把建档立卡工作的目的和要求、识别标准、识别程序等相关政策宣传到基层工会和困难职工。同时,要认真组织各类业务培训,确保建档立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严格督促检查。各级工会要把建档立卡作为基础性工作,抓实关键环节,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市总工会将对建档立卡工作进行督查。


    请各工会、分会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职工需按文件要求提供所有证明及材料。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一式三份(纸质版)。于9月29日下班前由各工会、分会统一交至集团工会。

联 系 人:陈晓日

联系电话:25807845

电子邮箱:gonghui403@sina.com



附件:1.困难职工档案表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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